在商事经营活动当中,合同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的重要载体。买卖、工程、服务、股权合作等各类商业往来,都依靠合同来划定各方权利义务。但实务里,很多企业会遭遇合同签署不严谨、履行过程留证不足、口头交易多、账目梳理混乱等问题,发生争议之后,维权会面临不少阻碍。结合呼和浩特马旭律师处理的多起商事合同纠纷案件,我们聊聊企业处理合同争议时需要留意的实务细节。
马旭律师是北京市盈科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,同时担任涉外民商事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部门主任,自2017年3月起便在该律所执业,长期深耕民商事业务,业务重心放在商事合同纠纷诉讼与非诉争议解决,在企业合同合规管理、复杂合同纠纷化解、商事风险防控方面积累较多办案经验。他的业务范围覆盖政企法律顾问、各类商事合同争议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、劳动争议等方向,办理的案件不仅立足内蒙古本地,办案地点也延伸至全国多地,熟悉本地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、举证要求。处理案件过程中,既会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财产保全的方式帮当事人争取权益,也重视调解协商,帮助当事人减少时间成本,兼顾案件处理效果与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。
在商事合同纠纷大类之下,案件类型划分比较丰富。买卖、承揽、租赁、服务类合同,经常会出现货款、租金、服务费拖欠,货物质量产生分歧,合同终止清算困难等情形,不少交易缺少正式书面合同,只有微信聊天记录、零散送货单据,证据材料碎片化,整理证据链条会成为案件的难点。建设工程相关合同,容易遇到工程款结算难、质保金返还受阻、工期违约、工程增量签证缺失等现实困境,工程账目繁杂,很多关键事实缺少书面确认,给案件推进带来阻碍。股权合作、合伙投资类合同,争议大多集中在股权转让交割、出资义务履行、收益分红、合作解约清算等方面,交易背景复杂,需要结合商事交易本意去解读合同条款。除此之外,现实还存在不少多主体参与、混合性质的无名合同,法律关系层层嵌套,需要拆解多层交易逻辑,厘清各方权责。
下面结合三起后的真实办案案例,拆解合同纠纷里面常见的法律风险点。
起为买卖合同货款、违约金、律师费纠纷案件。供需双方签订石英采购合同,后续签署四份调价补充协议,对货物数量、单价进行调整,确定合同总价款。供货方完成全部供货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,购货方支付部分货款,剩余部分货款没有按期结清。其中一部分货款供货方走保险理赔,本次诉讼仅主张剩余部分货款。被告认可欠付本金,但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,请求法院予以调低。
法院审理认为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本金。关于违约金,在原告没有充分举证实际损失的情况下,结合合同履行情况,参照一年期LPR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。而对于律师费诉求,因为合同条文仅约定产品质量违约情形下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,并未约定付款拖欠货款的情形也要承担律师费,所以该部分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。这个案例给到企业的提示是,签订买卖类合同时,如果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、保全费等维权开支,需要把适用的违约情形写完整,不能只限定某一类违约行为,否则发生付款纠纷时,该部分费用很难得到裁判机关支持。同时违约金并非约定多高就可以全部得到支持,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进行调整,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对违约金的设置应当贴合交易实际情况。
第二起案例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佣金纠纷,案件经过一审、二审,二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。地产企业和经纪公司签署楼盘销售代理合同,约定基础佣金按照房屋销售额的固定比例计算,溢价部分按照不同比例分成,按月完成佣金结算。经纪公司主张完成一千零九十套房屋代销,地产企业只认可一千零七十六套,对于剩余十四套不予确认。经纪代理方向法院申请调取不动产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,证实其中六套确属于己方代理销售,终法院认定有效代销房屋共计一千零八十二套。经过核算,应付佣金总额确定,地产企业已经支付部分佣金。
诉讼过程中,地产企业提出,案外一笔一千四百万元款项,应当抵扣本案销售佣金。经查,该笔资金来自另外一家关联公司,两家主体之间同时存在项目合作开发以及销售代理两层法律关系,付款凭证没有标注为佣金,同时关联公司已经另案主张项目利润分配,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预付佣金,该抗辩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。地产企业还提出一审程序存在瑕疵,应当追加项目合伙人参与诉讼。法院认为,一审已经完成证据核对以及书面质证,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,该纠纷属于委托代理合同,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,不需要追加其他合伙人参与案件。本案还有一个细节,经纪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,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提交请款材料,结算金额是诉讼过程中才由法院确认,资金占用损失尚未实际落地,该部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,裁判释明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另行主张权利。
这起案件可以看出,当两家企业同时存在多笔合作、多重法律关系时,付款往来一定要做好款项备注,区分不同项目、不同合同项下款项,避免后续发生账目混同,产生不必要的争议。对于佣金、服务费结算,应当留存完整请款、对账的书面材料,便于后续主张资金占用相关损失。
第三起案例是远程教育服务合同服务费、违约金、维权费用纠纷。两家企业签订授权服务合同,配套多份项目服务授权协议书,约定一方提供招生教学支持服务,另一方支付服务费,约定付款时限,付款会产生相应违约金,同时合同写明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律师费、公证费、诉讼费等维权支出。双方常规交易走内部系统确认费用,但是有部分招生奖励并不经过这套系统,依靠企业内部OA审批流程确认。
原告提起诉讼,主张全部欠付服务费。被告提出抗辩,一部分款项发票开具时间较早,已经超过诉讼时效;两笔奖励费用没有经过系统确认,缺少合同依据;业务对接负责人已经离职,该人员签字、微信沟通记录不能够代表公司。原告提交该负责人在职期间微信聊天记录、企业内部OA审批文件、签字确认函,还有同区域合作主体的证人证言,以及维权产生的各类票据。
法院审理之后认为,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两笔网招服务费,不再予以支持。其余未走系统的奖励费用,有内部审批文件、在职负责人签字沟通记录、证人证言互相印证,可以证实奖励政策真实存在,债务属实。该业务负责人属于在职期间履行职务,签字沟通行为效力归属于公司,离职不影响已经确认的债务。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以及维权费用承担规则,对应诉请得到法院支持。
从该案例可以得到启发,企业合作中部分特殊奖励、特殊政策,即便不走常规业务系统,也要留存内部审批文件、负责人确认材料,微信沟通记录及时固定保存。另外要重视诉讼时效,债权到期之后,要留存催款的凭证,避免因为时效届满丧失相应的胜诉权利。在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果由企业承担,企业更换业务对接人员,并不等于可以否定之前已经确认的债权债务。
综合以上案例,企业在合同订立、履行阶段可以做好几件事。,订立合同的时候,把付款条件、违约金范围、维权费用承担、结算流程写清楚,不要出现条款适用范围模糊的情况。第二,交易全程做好证据留存,对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审批文件、供货凭证、签证材料妥善保管,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,尽量通过微信、补充协议补全关键约定。第三,发生欠款之后,及时开展催收,保存催收证据,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债权经过时效。第四,发生争议之后,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选择调解、诉讼、仲裁不同途径,兼顾维权效果与经营成本。
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多变,每一笔交易的背景、证据情况各不相同,个案处理思路需要结合全部材料综合研判。遇到合同相关的争议,建议尽早梳理全部交易材料,咨询专业法律人士,选择适配自身诉求的处理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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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9-09 浏览次数:88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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